淳于闻法制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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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闻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 1、礼。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亲亲” 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2“尊尊” 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 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2、刑 (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1]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民事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质”、“剂”有别: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 “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例示]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妻子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宗族联姻易生近亲之害,不利繁衍;“附远厚别”:则是为了通过与异姓宗族联姻扩大本族势力。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真题例示]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答案】D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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