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江苏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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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江苏商会章程

沈阳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沈阳市江苏商会(英文名:Jiangs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Shenyang)。英文缩写:JCAS 第二条 本会是经沈阳市民政局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主要由江苏籍在沈经商兴办实体的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在沈阳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在沈阳地区的江苏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互帮互助,更好的为振兴沈阳、家乡的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为沈阳和江苏的企业家们发展壮大搭建桥梁,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做贡献,让沈阳市江苏商会成为江苏籍商人在沈阳的“和谐之家”,也吸纳更多的江苏企业来沈阳发展,使商会真正成为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合法开展有关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经济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加强苏沈两地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四)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内外江苏商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客商来沈投资; (五)争取会员和社会各界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筹集活动经费; (六)办好商会会刊,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 (七)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江苏省在沈阳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业主及民营企业;在沈创业的苏籍企业家;从事企业管理的苏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苏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苏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商务往来密切的沈阳本地企业与人员;热心于加强沈苏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与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个月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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