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第学期中华民国宪法远距离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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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第学期中华民国宪法远距离教学

第五章 國民大會 【本章內容參看楊東連先生主編高立圖書公司出版之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演進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憲法第25條規定:「國民大會依本憲法的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從國父遺教的觀點來看,在建國大綱第24條有規定:「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屬於國民大會行使,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罷免權,對中央法律有創制權、複決權。」國民大會為中央最高唯一的政權機關。 所謂政權機關,為代表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之機關,政權機關主要功能在於控制治權機關。根據國父遺教,政權機關在中央設國民大會,負責選舉、罷免治權機關的總統與五院,治權機關的總統率五院向政權機關的國民大會負責。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演進 一、中央政權機關:原憲法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為中央之政權機關,而且是中央最高唯一之政權機關。(憲法第25條)國民大會代表分別由縣、市、區域代表、蒙古西藏及邊疆地區代表、僑居代表、職業代表與婦女代表組成。(憲法第26條)國民大會代表每6年改選一次(憲法第28條)。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因而享有言論免責權與不被逮捕權(憲法第32、33條)。國民大會代表職權有六: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選舉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五、創制、複決兩種行使辦法(憲法第27條)。六、領土變更(憲法第4條)。 二、常設化國民大會:第三次增修條文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分由區域代表與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任期4年。 其職權有:一、補選副總統。二、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三、議決監察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四、修改憲法。五、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六、對總統提名任命之人員,行使同意權。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第三次增修條文將國民大會界定為常設化民意機構。因此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三、任務型國民大會:第六次增修條文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以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員額300人任期一個月內。其職權有三:一、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二、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三、複決監察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第六次增修條文將國民大會界定為任務型,民意機構。平時不存在,而於複決立法院所提相關議案時,集會複決。任務型國民大會唯一行使之職權即通過修憲案,廢除國民大會本身。 四、廢除國民大會:第七次增修條文之規定 民國94年六月十日總統令公布,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第一條,其中第二項規定:憲法第25條至第34條及第13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原為任務型國民大會之職權分別移至: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為之與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國民大會正式走入歷史。 從此以後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第一條的規定: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於立法院提出後,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第六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的選舉、罷免、彈劾、缺位及 保障 第三節 總統府組織 第四節 總統的職權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一、我國總統的地位 就我國而言,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憲法對總統的規範是傾向沒有實權、地位超然、立場中立的總統。但經過行憲初期、國家動亂為了國家的穩定,我國總統的權力逐漸增加。廢止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另增修憲法條文歷經6次的修正,我國總統的權力有擴大的趨勢。 二、我國總統為五權憲法制的總統 我國憲法因採五權憲法制,既非總統制亦非內閣制或委員制。我國總統由中華民國地區人民直接選出,有覆議核可權,緊急命令權等權限。類似總統制的國家,可是又沒有總統制的國家所應負的責任。但是總統發布法律、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的副署,又有內閣制的影子。 第二節 總統的選舉、罷免、彈劾、缺位及保障 一 、 總統的選舉 (一)總統選舉方式 依據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自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 候選人的資格 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滿15年以上之選舉人。 b、 年滿40歲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消極條件 a、 曾經犯內亂、外患及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 b、 具有外國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 候選人產生的方式 a 政黨推薦 只要是最近一次市以上的選舉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得票總數達到全國總投票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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