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自由裁量基准具体规定.docVIP

城市管理行政处自由裁量基准具体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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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自由裁量基准具体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具体规定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26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当美观、整洁、牢固,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般 在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两旁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破损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经劝导教育后仍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第一款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占用面积在2㎡以上5㎡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第一款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街巷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占地面积在20㎡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适用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也可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占地面积在2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占地面积在50㎡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店外经营、作业;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般 在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两侧及其周边范围内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经劝导教育累计3次后仍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5 临街门店经营者将垃圾弃置店外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垃圾弃置店外;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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