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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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