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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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暨四项制度五个一次性告知单样本的通知 2011-09-15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意见》(川人口发〔2011〕9号)、《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意见》(川人口发〔2011〕20号)精神,通过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和创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区县、乡镇,积极构建政府诚信、群众互信、个人守信的工作模式,促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行政权力运行公正透明,行政效能不断提高,行政监督落实到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将《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暨四项制度和五个一次性告知单样本印发你们,供各地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便民维权、技术服务、基层群众自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参照执行。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等制度和程序,请按照《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1号)、《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计生委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行政执法制度和流程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2号)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1、《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3、《首问责任制》 4、《一次性告知制》 5、《限时办结制》 7、《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8、《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 一、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已办理《结婚证》的育龄人员,应按照法规规定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领取《生育服务证》应提交的资料和领取程序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从2009年10月1日起,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后应在当月内及时向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专干申报出生人口,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再生育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的父母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本区县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工作、生活(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除外)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六、《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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