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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67号 ?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0日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 景群 第2.0.8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 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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