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合法外衣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日本保障措施制度及其对策.doc

O合法外衣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日本保障措施制度及其对策.doc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O合法外衣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日本保障措施制度及其对策

WTO合法外衣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日本保障措施制度及其对策 法律 WT0合法外衣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禾IJ器 一 ,日本保障措施法律 制度的基本内容 日本保障措施制度及其对策 向前左海聪(教授)王鸿喜 日本的保障措施制度体系是在 1949年《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1961年《海关关税法》第9条, 1961年《关于紧急关税的政令》, 1994年《关于产品进口增加时的 紧急措施的规程》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的.它一直沿用至今,由两套体 系构成: 第一,由财务省(MOF)管理 的”紧急关税措施”体系(Faner- geneyDutyScheme).其组成包括: 1961年《海关关税法》第9条; 1961年《关于紧急关税的政 令》;1994年《协调性指南》; 1995年WTO《保障措施协定》; 第二,由经济产业省(m) 管理的”紧急数量限制”体系(E— melgeneyQuotaScheme).其组成包 括:1994年《关于产品进口增 加时的紧急措施的规程》;1994 年《协调性指南》;1995年WTO 《保障措施协定》. 在实践中,上述两套法律的采 用因采取的措施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采取关税类措施,则依照《海 关关税法》第9条以及《关于紧急 关税的政令》进行;如果采取数量 限制类措施,则依照《外汇及外贸 管理法》,《关于产品进口增加时的 紧急措施的规程》进行. 根据日本向WTO保障措施委 员会提交的其关于保障措施方面的 法规目录以及之后其有关修订的通 知,日本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基本 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管机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日本, METI负责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增加 以及对本国产业的损害等事实进行 调查.一般情况下,METI在接到 利益受损的国内产业主管省的要求 后,应通知利益受损的国内产业主 管省和MOF,由三省在保持经常 的,密切联系的,相互协商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发动调查,调查结果如 何处理等重要事项并发布公告.据 此,日本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有 三个: 经济产业省(硼m).METI 是日本政府干预经济的综合性职能 机构,其不但制定对外贸易政策, 还负责协调国内产业政策与对外贸 易政策之间的关系;财务省. MOF是日本的财政金融官厅,不 直接参与外贸政策的制定与管理, 但通过金融行政管理,辅助METI 贯彻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利益 受损的国内产业主管省. 在三个主管机关中,METI和 MOF是主要负责机关,利益受损 的国内产业主管省则要根据个案方 能决定.另外,关税委员会在决定 是否采取保障措施时也参与到三省 的磋商中来. (二)实施条件 日本的保障措施制度是遵照 GATr1947的第19条以及WTO《保 障措施协定》建立起来的.其保障 措施的实施条件包括四个(两套法 律体系中规定的启动条件完全相 同,在此一并列出): 第一,由于外国产品价格的下 降以及其他无法预料的变化,有进 口增加的事实.其中,进口增加既 包括绝对增长,又包括相对增长, 这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第2.1 条一致. 第二,进口增加给国内产业造 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按 照《关于紧急关税的政令》第1条 和《海关关税法》第9.1条的规 定:”本国产业是指和进口产品同 种类的产品或其他用途直接相竞争 的产品在本国市场上占主要份额的 日本国生产者”.这里的”主要份 额”由MOF和METI在协商下定为 “5o%以上”. 第三,外国进口产品的增加和 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日本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无特别要 国际贸易20O7年第7期57 法律 求,只要求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有客 观,明确的证据证明.而如有空白 则由《保障措施协定》以及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的解释予以补充. 第四,从国民经济角度出发有 必要采取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即 使存在外国产品进口的增加,对国 内产业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构成了 严重损害威胁,但从国民经济整体 利益出发,还需探讨是否”确有必 要”(即全面考虑国内产业,消费 者,产品进口商等相关方的利益) 而发动保障措施.这是一个公共利 益条款,体现了发动保障措施的灵 活性,赋予了行政机关高度的自由 裁量权. (三)实施程序 1.调查的发起与监督 若保障措施拟采取关税类措 施,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急 剧增加,严重损害,以及采取措施 必要性的存在,则由政府依职权 (exofficio)发起调查.实践中,利 益受损的国内产业主管省在接到国 内利益方的申请后,开始与MOF 和MErI协商,三省协商决定是否 发起调查.一旦决定,则由MOF 代表政府迅速在政府公告中予以 公布. 若保障措施拟采取数量限制类 措施,则由MET[决定是否发起调 查.这时发起调查权完全掌握在 METI手中.METI在决定发起调查 后,应通知MOF以及利益受

文档评论(0)

小教资源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