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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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作社章程

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2011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XX镇XX村。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产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低于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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