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所得税优惠应用与风险防范-高金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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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优惠应用与风险防范-高金平

PAGE PAGE 1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讲稿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用与管理 高金平 (第一教研部税收教研室 教授) 0514 HYPERLINK mailto:gjp@tax-edu.net gjp@tax-edu.net 第一讲 专项所得税收优惠 一、财税[2011]99号: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省级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优惠 三、2011年第36号公告:(1)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3)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4)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以支付现金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资产的公允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5)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包括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存货等取得的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无形资产的剩余计税基础。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 四、政策性搬迁收入免税 1.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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