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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xx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书
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
二零xx年三月
第一部分 承保方案
被保险人 :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
保 险 人: xx施工单位
险 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
工程地址: 根据工程合同确定
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2000000.00)
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6500000.00
其中财产损失: RMB 6500000.00
人身伤害: RMB 6500000.00
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200000.00
保险费率: 0.07%
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免 赔 额:
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
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扩展条款: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第一受益人条款A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 优先条款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部分 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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