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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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

PAGE PAGE 1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领导小组 关于下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现将《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领导小组 2010年10月26日印 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为便于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界限,全面落实重庆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要求,促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顺利开展,经过深入调研和试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分类研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承包户及人员变化问题的处理 1. 承包户家庭消亡 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 2. 承包户成员全体外迁 (1)承包户成员户籍已全体迁入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的建制镇,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 (2)承包户成员户籍全体转为非农业人口,全部或部分迁入一般场镇的,其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否保留,由承包户自主决定,自愿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出具书面承诺(申请)。 (3)承包户成员全体外迁,部分成员转为城市户籍,另一部分成员仍为农业户籍的,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迁入地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享受城市居民待遇、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征地农转非)等福利,同时,未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已成为转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和自留山收归集体;未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没有在转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该户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必须保留;未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已成为转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承包地的,但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迁入地为一般场镇的,该户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否保留,由承包户自主决定,自愿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出具书面申请确认。 (4)承包户成员户籍全体外迁,但其中有大中专毕业生未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校学生、服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的,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必须保留。 3. 承包户成员减少 (1)农村土地承包方是农户家庭,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的,外嫁、外地入赘的,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2)承包户成员部分或个别已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虽然仍是农业户籍,其本人承包土地应交回集体。 4. 承包户成员增加 ⑴因新出生人口、合法收养和婚姻关系迁进导致承包户成员增加的,如果集体有机动地,可以申请取得承包地。 ⑵因投亲靠友迁进户籍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批准转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取得承包地。 5. 承包户分家 ⑴农户因离异或子女成家等原因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⑵承包户分家,承包地已分割的,分割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以分割后各方认同的方案,变更登记给分户后的各方;分割方案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农转非” 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建设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全部享受征地农户安置政策,转为非农户籍的,不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不再确权颁证。 二、承包地块及用途变化问题的处理 7. 承包地小调整 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地方因三峡库区移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地等多种原因进行了承包地小调整,其中只有极少数按规定报经了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和变更登记,更多的未按规定报批和登记。本着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这些小调整只要公平、合理、合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可以认定承包地调整事实,补充审批手续后,按小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确权颁证。 8. 承包经营权转让 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愿进行了承包土地转让,但有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有的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可,转让双方完善转让协议,转入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转让后新的承包关系登记。 9. 承包地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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