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队经济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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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队经济合作社章程

PAGE 1 农村(生产队)经济合作社章程 (20 年 月 日成员户主会议[签名认可]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的有关规章,以原 生产队为基础组成本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适应城市化建设的需要,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集体组织成员(社员)身份。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本经济组织集体和社员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本经济合作社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1)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经济合作社最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户主大会,本社同时设立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由是本组织成员的党员、本社成员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社委干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组成(但每户最多只能有一个代表)。成员代表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代表任期与村民小组相同。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五份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要求应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第七条 成员(户主)会议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权力: (1)通过、修改本经联社章程; (2)选举、罢免村经济合作社干部和管理人员。 (3)审查和批准本经济社工作报告、生产经营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草案)等。 (4)行使本组织经济事项决策权,包括3万元以上投资及资产产权处置。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的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有效(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代表实行一人一票制进行选举或表决。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会议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供查阅。 第九条 本经济合作社民主选举3或5人,组成社委会,社委设社长一人,副社长一人,会计出纳各一人。社委会主持经济社日常工作。 本社住址: 第十条 社委会职责: (1)负责起草本社章程的必改内容(草案)及说明,拟定生产经营年度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草案)、收益分配方案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户主大会并报告工作。 (3)贯彻执行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处理社务,行使本联社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 (4)挑选和推荐社办企业负责人选,交由成员代表大会通过,草拟租赁发包、资产处置方案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实施。 (5)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意见和要求,维护集体与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委会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公布与众,接受成员监督。可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不称职或失职社委成员。 第十二条 为鼓励社干部实现任期目标和创业精神,社委会干部的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参照镇政府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成员 本组织成员: (一)按《管理规定》界定: 1、1980年12月31月前生队时的成员,户口仍保留在本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的农民; 2、父母双方是本集体经济成员所生的子女,现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农民; 3、已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签土地承包合同书)或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等福利及履行成员义务,户口仍保留在本组织所在地的农民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保留成员资格人员 1、已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外读书的学生,现役义务兵;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嫁女本人; 3、已界定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仍在服刑、劳教、戒毒所期间的本村农民。 (三)下列情形,经社委审查后交成员大会投票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1981年1月1日后,父母亲中只有一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该子女要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计划出生或非法抱养的子女; 3、非农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居民及其子女; 4、198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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