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统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安全试车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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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安全试车工作规定

化工系统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安全试车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定;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定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所属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劳动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八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化工产业管理局(化工投资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方案并报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时上报化工产业管理局。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并有合格的记录。 第十二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后申请化工产业管理局相关部室组织检查验收,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十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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