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寿-企业纳税筹划新理念与纳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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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寿-企业纳税筹划新理念与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新理念与合同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及例解 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肖太寿博士 博客地址:/u/1050204752 第一讲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三种新理念 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控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税收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合同签定 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三证统一 三证统一的内涵: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 法律凭证是:企业经常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协议 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 会计凭证是:企业正常账务处理中涉及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和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 税务凭证是发票、各类合法凭证。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请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2)筹划方案: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房产税=120×12%=14.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1.2(万元) 案例分析2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案例分析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案例分析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 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元. (2)筹划方案: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50万元。 案例分析2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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