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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报表—信用风险部分
新资本充足率报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报表
2012年12月
内部资料
2
目 录
新《办法》下信用风险的基本框架
信用风险(权重法)报表框架
第一部分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
第二部分 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
第三部分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汇总表及附表
第四部分 资产证券化部分汇总表及附表
风险暴露及计量方法体系
信用风险—非零售敞口
信用风险—零售敞口
信用风险—证券化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资本要求变少
现行法
现行法
标准法
CEM-标准法、CVA
标准法
无
计量复杂度变高
新权重法
新权重法
基础指标法
FIRB法
AIRB法
RBA(评级基准法)
CEM-IRB、CVA
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
AIRB法
IAA(内部评估法)
高级计量法
SF(监管公式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资本充足率计量体系
信用风险:新权重法、内部评级法(FIRB/AIRB)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CCR)
场外衍生工具必须采用CEM方法计算违约风险暴露,然后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RWA;
要计算信用估值调整(CVA)的RWA
SFT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RWA
资产证券化风险
标准法:按照合格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
内部评级法:评级基础法、监管公式法。其选择依据是,如果资产有外部评级或者可以推断出评级,应使用评级基础法;否则,使用监管公式法(合格流动性便利有特殊约定除外)。
5
新《办法》与现行法差异 – 信用风险部分
计量方法有所增加
风险权重有升有降
债权主体分类有增有减
1
2
3
4
组成部分发生了变化
2012年6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涵盖范围有扩有缩
5
现行法资本充足率报表
G42: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
根据不同类别区分的资产余额(未扣减减值准备)
中央政府及中央银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与央行、公用企业、我国金融机构、其它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其它公司及个人债权、其它暴露
注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已计算市场风险的交易账户资产、已在资本中扣减的资产项的处理
各类资产对应的减值准备
扣减减值后的风险暴露
各类风险缓释品余额
扣减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余额
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及风险加权资产
总风险加权资产
报表示例:
现行法资本充足率报表
G43: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
根据不同类别区分的资产余额
等同于贷款的信贷业务
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与贸易有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贷款承诺
远期买入资产等其他表外项目
衍生品业务
信用转换系数(CCF)转换后的等值表内风险暴露额
风险权重(既考虑交易对手风险权重,又考虑风险缓释的权重)
风险加权资产额
几类主要的风险缓释余额:国债、央行票据、保证金
报表示例:
8
新《办法》与现行法差异 – 信用风险部分
组成部分发生了变化
现行法:表内RWA+表外RWA
新《办法》:表内RWA+表外RWA+交易对手信用风险RWA(BII+BIII)
计量方法有所增加
现行法:权重法
新《办法》:权重法、内部评级法(IRB法,初级和高级)
9
新《办法》与现行法差异 – 信用风险部分
风险权重有升有降(表内)
比现行法下降的:
小微企业(第64条)
其他个人权重下调(第65条)
平台贷款权重回归
比现行法上升的:
交易对手权重 (评级B-以下-150%,第55条)
新权重(250%、400%、1250%,第67-69条)
同业权重上调(20%;25%,第61条)
对个人加按揭的权重上调至150%(第65条)
股权投资(如长期股权投资)(第67条)
10
新《办法》与现行法差异 – 信用风险部分
风险权重有升有降(表外)
比现行法下降的:
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符合标准的CCF为20%)(第71条)
可以扣减减值准备,且在乘以CCF后(第53条)
比现行法上升的:
交易对手权重 (评级B-以下-150%)
承诺(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CCF 20%)
11
新《办法》与现行法差异 – 信用风险部分
债权主体分类有增有减
现行法:公用企业(100%),其中:中央投资的公用企业(50%)
新《办法》:公用企业(删除),公共部门实体PSE(增加,20%,第58条)
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铁道部本部的贷款和铁道部发行的债券
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例如城投公司、铁道部下属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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