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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企业所得税上

* * ⑵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⒋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⑵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 * 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⑷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⒌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 * ⑴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⑵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的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⑷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 * * 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⒍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 * * 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12-39. 甲企业共有股权10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在 * * 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43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800万元。 要求:请计算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48000-40000)×(4800÷48000) =8000× 10%=800(万元) * * (三)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 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三、(一)中规定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⒈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 * * 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⒉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⒊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㈣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 * ㈤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㈥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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