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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票据法new
空白支票 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付款日期,没有付款金额,而已经加盖了印鉴的支票,有时也包括未经签章的支票。该种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该支票一旦丢失会给单位造成损失(谁拣到了都可以在上边无限制的填写使用金额),因此,财务上一般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于2008年对一起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工程款项于工程完工并经甲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一年后,该工程完工,甲公司未经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就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全部票据事项记载清晰的支票交给乙公司,作为对工程款的结算。次日,甲公司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不合格之处,遂立即将付款银行帐户中的款项转移。当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款项时,被银行以支票空头拒付。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票据纠纷,要求甲公司支付支票款项。甲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并经法院审理后查证属实。 于是,审判人员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应与基础关系完全分离,本案支票为有效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对票据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且乙公司为正当持票人,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票款。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可另行以基础关系主张赔偿,票据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存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即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又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据此,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此案应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合并审理,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最终,此案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第二种意见予以审结。而第一种意见,反映出绝对无因说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票据的其他有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之外针对票据的记载不影响票据权利;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须对票据所记载的文义承担责任。 一、票据仿制 一、票据仿制 一、票据仿制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权利和证券融为一体,权力的行使和处分,以持有证券为前提,“证券之外无权利”;票据的损毁、灭失意味着权利的消灭。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票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才会产生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无效。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票据权利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甲 丁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精神病人 乙 丙 支票过期,退票。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甲 乙 银行知道乙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支票……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十一章 票据法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十一章 票据法 1.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出票人保证票据承兑付款;(2)收款人享有票据的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3)付款人在承兑后负有付款责任。 第十一章 票据法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7.收款人名称。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付款日期 2.出票地 2.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章 票据法 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予以背书; 3、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4、背书的连续性 A公司 B公司 C银行 承兑 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 A公司 B公司 C银行 D公司 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 背书 E公司 A公司 B公司 C银行 D公司 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 吞并 E公司 A公司 B公司 C银行 D公司 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 吞并 F公司 背书 1.因税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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