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颜宗信建筑师事务所 - 高雄市建筑师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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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座建管宣提案提案一推建光之政策一有法令一高雄市建物置太光施法第五太光施置於建物屋及屋突出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入屋突出物面及建物高度一屋面起算高度在四五公尺以下或屋突出物面起算高度在三公尺以下二太光板水平投影面占太光施水平投影面百分之七十以上第六太光施置於建物露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入地板面一露起算高度在三六公尺以下二太光板水平投影面占太光施水平投影面百分之七十以上二高雄市建管理自治例第四十一建物或工作物除坐落於山坡地之建基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建造或造承造五太光施置水平投影面在一百平

2014.12.16 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建管處宣導提案: 提案一: 為推動違建轉光電之政策 一、現有法令: (一)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第 五 條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建築物屋頂及屋頂突出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一、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或從屋頂突出物面起算高度在三公尺以下。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 六 條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建築物露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一、從露臺起算高度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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