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3页,其中可免费阅读7页,需付费100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管座建管宣提案提案一推建光之政策一有法令一高雄市建物置太光施法第五太光施置於建物屋及屋突出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入屋突出物面及建物高度一屋面起算高度在四五公尺以下或屋突出物面起算高度在三公尺以下二太光板水平投影面占太光施水平投影面百分之七十以上第六太光施置於建物露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入地板面一露起算高度在三六公尺以下二太光板水平投影面占太光施水平投影面百分之七十以上二高雄市建管理自治例第四十一建物或工作物除坐落於山坡地之建基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建造或造承造五太光施置水平投影面在一百平
2014.12.16 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建管處宣導提案:
提案一:
為推動違建轉光電之政策
一、現有法令:
(一)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第 五 條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建築物屋頂及屋頂突出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一、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或從屋頂突出物面起算高度在三公尺以下。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 六 條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建築物露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一、從露臺起算高度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