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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社会单位讲课稿
前 言 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其修订、颁布和实施对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 纲 一、消防法制沿革及《消防法》修订的简要历程 二、新《消防法》修改的主要方面 一、消防法制沿革及《消防法》修订的简要历程 (一)法制建设沿革 在这里,简要回顾一下解放后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三个重要 “时刻”:一是195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并实施了二十七年之久。二是改革开放后,1985年颁布了第二部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三是1998年颁实施的现行《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可以说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历程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2002年) 2.公安部全面启动修订工作(2002年-2008年) 3.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历程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 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历程 2.公安部全面启动修订工作 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了《消防法》的修订工作,并以“明确和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作为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2006年4月形成了《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报请国务院审议。2008年3月,《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历程 3.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8年4月、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并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新《消防法》修改的主要方面 (一)消防工作社会化方面的主要变化 (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变化 (三)其他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消防工作社会化方面的主要变化 1.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2.明确了社会主体消防安全责任 3.加强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1.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消防法》的最大亮点,是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业,既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同时,又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因此,新《消防法》在第二条中重新确立了消防工作的原则。 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一是加强了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政府应当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消防工作实施全局性、总体性的领导,保障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是加大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督力度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新局面,要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做好各项消防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是调动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四是调动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新《消防法》规定应当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公民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如: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新《消防法》对各社会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按照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较1998年制定的《消防法》,新《消防法》规定的社会单位的职责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强化各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社会化的消防安全体系,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细化、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 二是明确各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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