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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节成本法应用中涉及的有关规定

;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上述 1至4 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人成本的贷款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2)利润。以上述成本中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4)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下列费用不计人商品住宅价格: ①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②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构成:;④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⑤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以上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⑥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⑦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2.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3.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中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①往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③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④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⑤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人价格的费用。;二、房地产征收费用的有关规定;②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收土地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 (被征收土地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15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用,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一般是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征地管理费。;(4)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收取教育附加、防洪费、南水北调费等等。具体费、税项目和收取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用的有关规定;①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该价格由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不包含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以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②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这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③各种补助费、补偿费。 包括:搬迁补助费(如搬家费、分体式空调拆装费、热水器拆装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费等)、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诱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这些补助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房屋拆迁估价服务费。 (3)房屋拆迁服务费。这是房屋拆迁企业提供房屋拆迁服务收取的费用。 (4)房屋拆迁管理费。该费用以拆迁规模大小,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0.6%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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