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业园区土地租赁和建筑物租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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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科学工业园区土地租赁及建筑物租售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1-04-12 【正  文】 科学工业园区土地租赁及建筑物租售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系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      第 2 条?      凡在科学工业园区内 (以下简称园区) 租赁土地或租、购建筑物者,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园区土地之核配,应本整体之安全,环境之美化与管理之便利为原则,并配合建厂及其发展之需要,以促进土地之有效利用。      第 4 条?      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之租赁期限如左:      一建筑改良物,五年以下。其基地之租赁期限,与建筑改良物者同。      二建筑基地,二十年以下。      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得更新之。      第 5 条?      申请投资创设园区事业之申请人 (以下简称投资人) 或其他申请人承租土地或租、购建筑物,应于其投资案核准并缴纳投资保证金后或申请案核准后六十日内,按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核配之面积签订租、购契约并完成起租,逾期管理局得撤销其投资案或申请案。      投资人或申请人应于前项所定期限内,经会同管理局到场勘测或向管理局声明不须会勘后,由管理局就所送建筑平面配置图,并参照第三条之规定予以核配。      第一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管理局核准延长三十日办理之。      第 6 条?      投资人得于投资案核准前向管理局缴纳预约金,申请预约保留土地、建筑物。      前项经预约保留土地、建筑物者,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投资人未于预约契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投资申请案或投资案核准后未依第五条之规定签约起租经管理局撤销投资案者,该土地、建筑物不再保留,其预约金不予退还。      二投资案经核准后,其预约金即转作租金或价款之一部。      三投资案未核准者,该土地、建筑物不再保留,其预约金无息退还。      前二项所称之预约金,其计算方式如左:      一土地预约金-按预订土地面积一年之租金额。      二建筑物预约金-预购者按预定建筑物面积售价百分之五计算,预租者按建筑物面积一年之租金额计算之。      第 7 条?      已营运之园区事业,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自行扩建或增租建筑物时,得比照前条规定缴纳预约金,申请预约保留土地、建筑物。      前项预约保留土地、建筑物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自预约契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签订租约及起租手续,其所缴之预约金,依照前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办理。      二未于规定期限内签订租约者,其所预约之土地、建筑物不予保留。所缴之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 8 条?      投资人或申请人应自订约之日起依约缴纳土地、建筑物租金或建筑物价款,并负担公共设施建设费用。但经管理局核准于契约签订前使用该土地、建筑物者,应溯自核准使用之通知到达日之次日起缴纳上述费用。      第 9 条?      科学工业经管理局认定其科学技术对工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得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减免其承租工业用土地五年以内之租金。其认定标准及减免数额由管理局另定之。      第 10 条?      为避免畸零地之发生,申请人承租土地之确实面积于实测时,得就其计划使用土地面积百分之二十范围内酌予增减核定之。      第 11 条?      申请租用土地兴建建筑物或其他杂项工作物者,应于租约订立后三个月内向管理局依园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与景观管理维护要点之规定设计,并依建筑法及有关法令申请建筑执照,动工兴建。      第 12 条?      承租人未依前条规定动工兴建建筑物并如限完工者,管理局得终止土地租约,并得撤销其投资案或申请案,已缴租金及公共设施建设费不予退还,土地由管理局收回另行处理。如该地上已有工事或变更地貌之情形时,承租人应负回复原状之责。但其工事或变更地貌无碍于他人使用者,经管理局之核准,得免负回复原状之责。      承租人变更自建计划而换购或换租非自建建筑物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 13 条?      承租人租用土地或建筑物,应以其业务需要者为限,并依约定用途使用。      在租用期间内,部份或全部不需用时,应即退还管理局,不得转租,其已缴之租金及公共设施建设费不予退还,如发现有转租、转供他人使用情事,或擅自变更用途时,原承租人除照付租金外,并应加付相当于租金之违约金。其为租用建筑物或租用土地建筑,未经管理局同意擅将建筑物转租他人者,并应加付相当二倍建筑物或土地租金之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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