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师如诊断或检验法定传染病的病人或尸体时,应立即消毒及指示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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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师如诊断或检验法定传染病的病人或尸体时,应立即消毒及指示

三、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職業、病名、診斷及治療情形(醫師法第十二條) 範例: ○○診所承辦醫療業務,有未立即製作實體病歷(醫師法第十二條) 違反者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分 四、醫師處方時應記明: (一)醫師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 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品、劑量、用法、 年月日及處方號碼。 (醫師法第十三條)。 範例: ○○診所承辦醫療業務,有未依處方箋或病歷記載提供醫療服務等情事。 (醫師法第十三條) 違反者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分。 五、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衛生局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醫師法第八條之二) 『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係指下列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一)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 (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範例(一): ○○診所醫師,未經報備擅至其他醫院看診(醫師法第八條之二)。 違反者依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處陸仟元以上參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二): ○○醫師執業於○○醫院,於九十年○月○日至九十年○月○日 未經報准擅自至本縣 ○○診所支援及代理醫療業務(醫師法第八條之二)。 違反者依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 六、醫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或 遷移時,應於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報告(醫師法第第十條)。 範例: ○○醫師於民國八十八年○月○日執業於本 縣○○醫院,於民國八十九年○月○日離職, 未於離職十日內依法向衛生局辦理歇業手續 (醫師法第第十條)。 違反者依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 七、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醫師法第十八條) 違反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處壹萬伍仟元以上拾伍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或撤銷其醫師證書)規定處分。 八、醫療廣告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 (三)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 (四)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衛生署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惟應先經所在衛生局核准。(醫療法第六十條)。 九、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者。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法第六十一條)。 十、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機構有關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或病人衛生教育、學術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六十二條)。 範例(一): ○○診所係一般科,診所市招卻懸掛「治療包皮、精改包皮、癬、瘡、各種皮膚病、急慢性尿道炎」等五個招牌(醫療法第六十條)。 範例(二): ○○診所於九十年○月○日在自由時報刊登特別診療項目、皮紋分析、減肥門診、雞尾酒療法(必威体育精装版藥品服用後無任何不適針灸埋穴療法、催眠減肥法)、太空醫學及自然醫學等醫療廣告(醫療法第六十條)。 範例(三): ○○診所負責醫師,僅於美國之醫學院見習五個月、台大醫院受訓六個月,診所招牌卻懸掛(留美台大醫師主治)等(醫療法第六十條)。 範例(四): ○○診所係一般科,診所市招卻懸掛(內科、小兒科、耳鼻喉治療)(醫療法第六十條)。 違反者依醫療法第七十七條(處壹萬伍仟元以上拾伍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並得由衛生署撤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規定處分。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者。 (二)以墮胎、婦科整型為宣傳者。 (三)以治療性機能或增強性能力為宣傳者。 (四)以包醫包治為宣傳者。 (五)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者。 十一、醫療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得撤銷其開業執照者,其負責醫師並依 醫 師 法 第 二十五條規定,於業務上不 正當行為撤銷執業執照。 (醫療法第八十一條)。 十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按醫療行為有五項應由醫師親自執行【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違反者,依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處分(未取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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