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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律无讼特点
宋人胡石壁在“妄诉田业”一案的判词中说: “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徙斥辱,道途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己多。” (二)诉讼成本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严重失衡决定人们选择无讼 民间相对健全的调解制度与耗时、费财、不公的“官府诉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无讼”思想的社会基础与政治基础分析 “无讼”思想社会基础根植于宗法社会 “无讼”也根源于传统法律及其体系对身份 等级制度的维护,同时严刑峻法和司法的 黑暗造成了人们对于“无讼是求”的渴望。 “无讼”思想的文化基础分析 “无讼”思想社会基础根植于宗法社会 “无讼”也根源于传统法律及其体系对身份 等级制度的维护,同时严刑峻法和司法的 黑暗造成了人们对于“无讼是求”的渴望。 儒家的“礼治”思想 “家天下”,“天人合一” 的思想以及传统的“ 和为贵“价值观 传统的“德治”思想 “为政以德”的思想 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儒家要求统治者推行“省刑罚,薄税敛”的仁政 儒家注重狡猾,以德去刑。 儒家要求官员秉承以德之思想治理国家 传统无讼思想的现时代价值 主讲人:李安琪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无讼,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斗, 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 无讼是求 调处息争 目录 第二章:“无讼”思想的形成因素分析 第一章: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概述 第三章:传统“无讼”思想的现时代价值 第一章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概述 “无讼”的涵义 “无讼”与“厌讼”“息 讼”、“耻讼”概念的比较 “无讼”的表现形式 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已有的纠纷,使不成讼 以道德教化人们无争无讼,使任何纠纷都得以及时化解,甚至使无讼无以发生,禁之于未然 一、“无讼”的涵义 “无讼”仅从其字面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层: 儒、法、道三家对“无讼”的追求 儒家:孔子《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是提倡“以刑去刑”,而其最终目的就是达到最终“无讼”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公开鄙薄法律,抨击一切礼治和法治,主张清净无为的治国方略和顺其自然的生活态度,使“天下莫能与之争”。 二、“无讼”与“息讼”“厌讼” 、“耻讼”概念的比较 “无讼”实质上是统治阶级与士人阶层所追求的一种统治秩序的良好愿望,是中国传统文化指导下为历代统治者和政客们所必然追求的社会理念。 “息讼”是“无讼”理想在统治者那里的扭曲和异化,统治者正式在“无讼”目标的指引下通过种种“息讼”之术来达到“无讼”这一终极目标的。 “厌讼”观念则主要是照应出百姓对官方司法体制与实践的不信任,对通过官府诉讼解决纠纷的畏惧和厌恶。 “耻讼”:重权轻法的专制制度,并通过道德教化和宣扬“仁”、“礼”思想以及重德耻法的儒家伦理法律观,使得人们逐渐地形成诉讼意识中的“耻讼”。 三、“无讼”的表现形式 (三) (二) (一) 统治者的“息讼之术” 人民的惧讼、厌讼心理 作为解纠机制的调解制度相对健全 (一)统治者的“息讼之术” 第一、赋予家族内或宗法组织内部家长以自行解决纠纷的权利。 第二、通过德行教化的愚民政策和重绳顽民、严惩“兴讼”之人的威吓并举,达到息讼的目的。 第三、传统诉讼制度的设计,使官府的威严通过严酷、残暴的诉讼制度凸显,民众因“惧讼”而“息讼”。 第四、统治者所通过提倡“政简刑清”的官吏考评制度约束官吏,也为官吏们“息讼”提供了动力。 (二)人民的惧讼、厌讼心理 (三)作为解纠机制的调解制度相对健全 “无讼”的追求并不代表社会不存在冲突和纠纷,在任何阶级社会形态中,冲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创设了传统的调解制度。 调解适用的范围相当宽泛,学术界普遍将其大致分为: 1.民间调处 最为常见的方式 方式灵活多变,可以因事而异、因人而异 减少无谓的财产损失 及时解决纠纷 较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关系 2.宗族调解 是指当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不借助外部力量,而是在宗族内部解决。 宗族不仅可以调解民事纠纷,甚至允许宗族可以对一定范围的刑事案件进行解决。如《大清律例》中就明确规定,轻微犯罪,妇女犯罪可以送交宗族,责成宗族管束训诫。 3.乡治调解 是指由具有半官方性质的乡治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 其历史悠久,从周代起就和民间调解、宗族调解一起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有“调人”专门负责调解复仇案件。明初在各乡设有“申明亭”,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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