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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课件(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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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课件(第三章)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第三节 交通事故物证的勘验 第四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第五节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第六节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录像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八节 交通事故认定 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 一、证据及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通指能够证明问题的依据,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问题。 交通事故证据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制度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种“法定确认”证据制度。 证据的形式由法律事先做出明确规定,任何证据材料都必须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一切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与法定的证据形式相符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做到证据的实质性真实。 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严禁刑讯逼供,要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客观、真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核证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是伴随事故发生而客观出现的事物、痕迹或反映现象,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事故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事故事实。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用作为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搜集与运用。 三、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物证 实体证据 痕迹证据 微量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自然人。 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 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四)当事人陈述 (五)刑事被害人陈述 (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九)视听资料 四、证据的分类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五、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某种材料或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 (二)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又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明力大小。 单一证据的证据力判断 多项证据间的证据力判断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一、证据收集的概念 证据收集是指为了查明或证明事故事实真相,由一定的法律主体依法运用各种方法,发现和取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除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外,对于其它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涉及到法院诉讼,也不论是涉及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主动及时 (二)客观全面 (三)依法进行 (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三、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提取原物 直接提取证据原物,主要适用于可以并且便于移动的物证、痕迹载体、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询问、讯问、谈话 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要求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最常见方法。 (三)搜查 搜查是在需要追究交通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车辆、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行为。 搜查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收集犯罪证据,有时也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车辆、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四)扣押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车辆、物品、文件的行为。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和保全证据。 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办案人员进行。 (五)勘验、检查 勘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道路、车辆、物品、尸体等进行观察、丈量、检验和记录,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调查活动。 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确定事故受害人、交通肇事人或交通肇事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心理状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况,依法对人身进行的查验、检测活动。 (六)照相 照相就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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