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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 参考书: 《人寿与健康保险》第十三版,[美]肯尼斯.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孙祁祥、郑伟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Life,Health,and Annuities”,LOMA,Harriett E.Jones and Dani L.Long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学习目标:人身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同时,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特殊性,使人身保险的理论与实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人身危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重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原理、基本原则及人身保险的分类、特征和功能。 目录 1.1 人身危险与人身保险 1.1.1 人身危险的概念 1.1.2 人身保险 1.1.3人身保险的特征 1.1.4人身危险与人身保险的的关系 1.2 人身保险的原理 1.2.1 损失的分担 1.2.2 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1.2.3 大数定律 1.3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1.3.1 保险利益原则 1.3.2 最大诚信原则 目录 1.4人身保险的分类 1.4.1 按我国保险法分类 1.4.2 按世界发达国家分类 1.4.3 其他分类方式 目录 1.6人身保险的功能 1.6.1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 1.6.2 人身保险的特殊效用 1.1.1 人身危险的概念 人身危险是指人的身体或生命遭受损害的危险 人身危险可划分为两类: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 生命危险是与人的生存与否有关的危险,包括早逝危险和老年危险 早逝危险是指死亡发生时还有其他人依赖死者收入的危险。 死亡可导致两方面的经济损失:死亡本身相关的费用,包括丧葬费用、偿还死者债务、遗产税等;死者生前所获收入的丧失;还有相关人精神上的损伤等。寿险的基本作用就是为防范早逝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保护措施。 老年危险是指退休时没有积蓄或没有足够积蓄来满足退休期间的个人或家庭生活费用之需的危险,即所谓“寿命太长”的危险。 1.1.1 人身危险的概念 健康危险包括疾病危险和残疾危险,其对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医疗费用危险和收入损失危险。 疾病危险分为广义疾病危险和狭义疾病危险两个层次。 前者指人体内部患病的危险,后者指除前者外,生育和意外事故等引起的人身危险。 残疾危险是由于疾病或伤害事故带来的人体机体损伤、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危险。 1.1.2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当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生命是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的,身体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和劳动能力等的程度来表现。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定立时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和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 1.1.2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残、伤等各个方面。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了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是称为给付。除医疗等伤害性保险外,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赔付、代位求偿等问题。 人身保险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有可能遭遇的危险。同时,这些危险集合存在内在规律性,其发生率可以测度。 1.1.2 人身保险 可保人身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危险的发生与损失程度是不可知的,具有随机性,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危险的发生是由不可预料的事件所导致或由被保险人非故意引发的事件所导致,否则可导致道德风险; 人身危险损失必须是明确的,即保险人必须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给付的时间; 人身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1.1.2 人身保险 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3、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以各类财产本身或者与财产有关联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对与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时,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注: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财产保险中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前者是指以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详细内容在以后章节讲述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客观依据 人身保险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一个金额作为保险金额,“需要与可能确定法”、“生命价值”理论、“人身保险金设计”方法使用最为广泛 “需要与可能确定法”:考虑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交纳保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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