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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支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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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支局、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08年7月10日 主要内容 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汇发[2008]30号:第一条 登记管理内容的定义和界定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 两大类: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 预收货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不区分期限和金额 延期付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货到付款项下(联系第八条);不区分金额但90天以上 汇发[2008]30号:第二条 确定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方式:由企业直接登陆互联网或前往外汇局柜台登陆 网上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预收货款登记 登记时间:自2008年7月14日起 登记步骤: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 合同登记对象:1、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 ;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 合同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提款登记对象:1、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2、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 提款登记时点:1、合同登记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2、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注销对象:1、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的(包括出口后退汇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退汇的 注销时点: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汇与其出口一致性的核查: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 退汇手续 特殊情况: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 汇发[2008]30号:第四条 银行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生成分二期 第一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没有建立前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5% 预收货款项下累计结汇和划出金额不得超过可收汇额度 第一期的调整:对于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经企业申请,外汇局核实,可适当调高上限比例;对企业因市场变化、产品转型等特殊原因收到的单笔大额预收货款,经核实,可适当调增特批额度 汇发[2008]30号:第四条 第二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建立后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根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逐日生成,并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传送 原理一:控制上限,即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10% 原理二:登记余额和控制上限比小,根据结果提取可收汇额并传送 原理三: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取得的关单不能用于重复收汇,因此根据注销情况提取扣减额 第二期的调整:同第一期 汇发[2008]30号:第四条 银行依据“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中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根据企业申请,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出手续 汇发[2008]30号:第五条、六条 延期付款登记 登记额度:延期付款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登记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 ,之前进口延期付款按现行规定办理 登记步骤:延期付款登记;延期付款注销 登记对象: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1、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的;2、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 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销时点: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与预收货款的比较 汇发[2008]30号:第五条、六条 进口延期付款额度的调整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及新设企业 根据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 汇发[2008]30号 第七条:处罚条款---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没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八条: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 第九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也适用本办法 小结 企业通过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收货款项下合同、提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根据企业登记预收货款、控制上限等逐日生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传送,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再逐日生成新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企业可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内向银行申请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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