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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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解读

▲赤脚医生 △劳人险[1986]5号:   被招工或上学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为赤脚医生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的,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合并计算。 △(88)卫人字第22号:   87年底前按以上规定执行,88年1月以后须有乡村医生证书。 ▲半脱产干部与农技员 △劳人险局[1983]17号:  农民技术员被录用为国家农技员后,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技员的时间。 △劳人险函[1983]31号:  公社半脱产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后,最后一次半脱产时间。 ▲犯错误人员 △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63)内人工字第127号   开除留用察看后正式分配工作的,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开除留用察看后开除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80)劳险便字82号:   劳改人员在劳改单位就业批准转为固定工的,恢复政治权力后就业时间。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以前的可计算,开除公职的,从重新参加工作计算。(81)劳险便字87号.江西,劳人险函[ 1984 ] 15号.山东。 △劳人险局 [ 1982 ]2号   判缓刑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没剥夺政治权力的,缓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剥夺政治权力的,从恢复政治权力后计算。  关于工龄文件国家和省比较 群体 国家文件规定 省文件规定 临时工 本单位最后一次 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 民办教师 最后一次,招工后仍从事教育 最后一次招为正式职工 赤脚医生 最后一次,招工后仍为医生 同上 农业技术人员 最后一次,招工后仍为农技员 同上 延期分配 从分配之日起计算 从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 军人、下乡知青、受刑事处分人员省和国家一致 职工出生时间认定 一、文件依据 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 ]24号。   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招工有关的材料。   △临时工转招为正式职工的:临时工登记表→招工表→转正定级表 关于退休审批  △从大中专院校分配工作的: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转正定级表  △直接招工的:登记表→转正定级表  △军队复员转业:入伍登记表→军人登记表→退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 三、最早表只有年确定月,按以后最早记载有月份的表格确定 四、年底出生   本人最早表中记载有阴历年月的,可推算阳历年月  实际缴费年限起始时间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单位缴费时间早,个人缴费时间较晚。   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单位缴费时间和个人缴费时间   原行业企业(省本缴统筹单位)个人缴费时间 。16岁工龄问题 离退休统外 统外政策 按月发放项目: 非按月发放项目: 年金介绍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0.5%,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文件:每年一季度调整基数,社保核定,注意网报 三、基数大于最低基数问题,不能出现小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预防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一)医疗期间待遇: 1、及时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医疗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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