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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第一章 绪论
票据法(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保险法(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航、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时效 )、证券法(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 )、信托法(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破产法(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拍卖法(拍卖)、招投标法(特殊合同订立方式)、银行法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金钱之债)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 民用航空法(航空运输合同、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诉讼时效) 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 相关司法解释等 【思考】税法等公法领域,在清偿等领域亦是否应参照债的规则?如给付的概念,是否在公法领域亦有其适用余地? 推荐网站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知网(图书馆页面登录) / 中国法院网 北大法宝数据库 法国、日本、欧洲、联合国贸法会统一法运动等中的债法立法动态 Logo Company Logo 债权法总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周江洪 教师简介 1994-2001年,兰州大学法律系学习 2001-2007年,厦大法学院工作 2003-2007年,神户大学攻读法学博士 2007年-现在,浙大法学院工作,历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法学类权威、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多篇,著有《服务合同研究》;入选中组部国家首批国家青年拔尖人才、入选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计划第二层次培养、入选“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等。 课程导入 设例设问:社会生活中,哪些现象构成了债之法律关系?试举例。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债的概述 第三章 债的客体 第四章 债的发生 第五章 债的效力 第六章 债的保全 第七章 债的担保 第八章 债的变更、消灭 第九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债法的概念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内容 第三节 债法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 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规范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瑞士称之为《债务法》,德国叫《债务关系法》。我国《民法典草案》称之为《债编》。 一 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 债法的调整对象 三 债法的分类 一、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1.大陆法系 总则 人法(主体法、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婚姻家庭、亲属法等内容) 物法 (财产法) 物权法 债权法——在法国民法典中以“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表述 继承法(物法与人法之间) 知识产权法(物法与人法之间) 以合同法为例来的债法体系(德国) 规定:抽象到具体 债的关系——相对关系 合同之债的债的关系——合意之债 双务合同之债——交换性的合意之债 有名契约——特殊性的规则 适用:具体到抽象 一、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2.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民法的概念和法典化的民法立法实践(例外:美国的个别州,如纽约州的草案或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的美国州),债法散见于判例和有关单行成文法中,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合同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 一、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3.债法的意义 债法对于民法贡献巨大,民法总则中的许多制度都从各种债中抽象而得。也正是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典将债法放在第二编。 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以及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等 现代诸多新型交易方式、商业模式的创新来自于债权领域,如有价证券、融资租赁、金融理财、信托基金、互联网金融相关等。 二、债法的调整对象 债法所指向的关系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一是为保障个人的生活极其行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同时提供个人行动自由的法律支撑——如侵权责任法;另一是提供使权利发生变动的合法途径,如合同法等。债法保障了财产与财产变动的自由,也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成了债法的成分(保障正常的财产秩序) 。 【思考】形式、内容各异的这些关系,如何构成债法所调整的“债”?其共同点在何处?(债的客体) 民法学意义上所称的债法与传统中国所称的“债”并不等同。 “欠债还钱”。关于债的含义,第二章将具体介绍。 二、债法的调整对象 1.债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服务合同之债,财产?)以是否能够转换为财产为要件 2.债法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3.债法调整的对象会涉及部分与人法交叉的人身关系。因人身侵害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三、债法的分类 调整财产交易关系和因保护财产或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法民:调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形式意义上的债法(狭义) (2)实质意义上的债法(广义) 我国现行主要法律、法规关于债的规定 民法通则: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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