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拓律师事所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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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本所”或 “我们”)接受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或 “华浩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的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6 年12 月27 日出具了《广 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出具的《关于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 见》(“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仅供申请人为本次 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申请人本次申请挂牌的申报文件进行申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 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1 -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子公司南沙华浩存在国有股东向其出资的 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重新核查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时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 复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相关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 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本所律师的核查情况及分析过程 (1)本所律师调阅了南沙华浩的工商档案资料;查阅国有股东的工商资料; 查阅国有股东的出资批复文件;现场询问公司高管,关于南沙华浩设立以及国有 股东入股的相关情况;本所律师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沙华浩的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持股公司 持股比例 是否国有企业 上级单位 持股比例 华浩公司 60% 否 无 — 南沙华浩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 南沙城投 40% 是 100% 地开发中心 (3)2010 年07 月23 日,南沙城投董事会作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南城投董决【2010】15 号),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通过议案,具体事项如下:1、 公司联合广州华浩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浩”)参与广州南沙开 发区珠江工业园污水处理站工程BOT 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投标;2、公司占联合体股 权比例为40%,华浩占联合体股权比例为60%,详细权利义务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 定;3、工程设计处理规模 10000m³/d,一次性建成,污水处理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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