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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考勤理办法(修订)
法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学生手册》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出勤制度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学院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部、中心)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政策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各类活动等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每天十学时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第三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填写“重要节假日”往返登记表,并交到学院团学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返校,节、假日前后原则上不准请假,辅导员(班主任)从严把握。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按每天十学时计。
二、学生请假制度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内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以内报学院分管学生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学生请假一天以内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批后交班级学生干部作考勤请假依据;学生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本人填写法学院请假单一式两份,经辅导员签字报学院分管学生领导审批后一份交班级学生干部作考勤请假依据,一份交学院团学办公室存档。经学院同意请假的同学,假期满后及时到学院销假,本人在请假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并签名。
三、学生考勤制度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学院研究生会、学生会全面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成立团委书记、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分别为组长,成员为研究生会或学生会干部、学院学生助理、学生干事以及班级学习委员的四个考勤督导小组,第一、第二、第三分别对应各年级法1、法2、法3(或国政),第四对应研究生,各考勤督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的考勤进行检查监督,根据情况适当进行交换检查。
第七条 各班考勤员工作原则上由学习委员担任。考勤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记录本班学生的学习和活动出勤情况,课后或活动后请任课老师或活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出勤情况。《学生班级考勤簿》由班级自备,记录内容应包括课程或活动名称、无故缺席人数、病假人数、事假人数、迟到早退人数、具体学生姓名、任课老师或活动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八条 各班学习委员于单周五把班级考勤情况分别报隶属的学院研究生会或学生会。
第九条 考勤督导小组每周对班级部分上课进行检查,对各班不少于2次考勤,可以采取点名或点班级人数,由班级学习委员确认名单;每周对各班级的《学生班级考勤簿》检查不少于2次。各班级每学期末将考勤簿交院研究生会或院学生会存档备查。
第十条 学院为考勤督导小组配备考勤记录本和考勤工作牌,考勤记录本一个小组一本,考勤工作牌每个工作人员一个,考勤督导小组负责记录到班级检查的情况,并负责统计检查结果,于单周五报隶属的学院研究生会或学生会。
第十一条 院研究生会、院学生会负责统计人员于双周一把结果汇总报给学院团委书记,考勤结果在学院网站通报。如果班级上报与考勤督导小组不一致,标示存在的问题,并核实责任,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在每学期的抽查中,出勤率累计三次不达95%的班级不予参评校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其他评比、评优等指标酌情减少。出勤率=(出勤学生人数÷全班总人数)×100%。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各类评比、评优以及申报助、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学院应令其检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超过三次通报家长。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按照学生守则给予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5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19学时者,报学生处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报学生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报学生处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报学生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报学生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旷课、病假、事假时数以及迟到、早退折成的旷课时数,公假可不计入)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将上报学校作休学处理。
四、附则
第十五条 任课老师严格审核学生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法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适用于法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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