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年第6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壹时间100年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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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第6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壹时间100年11

100年度第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 壹、時間:年月日 (午 貳、地點:國立臺灣大 叁、主持人:謝銘洋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記錄:廖培穎 肆、出席人員:各界代表(依姓名筆畫排序)--照華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 伍、討論題綱: 商標法上,於商品或服務使用之商標,若與註冊在前的商標或著名商標構成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時,將構成不得註冊之事由,或商標權人得主張侵權之依據, 這次座談會,我們特別篩選出智慧財產法院有關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決,並加以整理,以作為討論之基礎,並藉以探討司法實務對於混淆誤認相關問題之見解及判斷。討論之重點,將集中於下面幾個議題: 茲舉下列件院判決 1.99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2.99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 3.99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4.99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5.99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 6.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7.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 8.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0號 9.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6號 10.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 11.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7號 12.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 13.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1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1號 15.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16.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2號 【討論題綱】 按美國實務判例有所謂「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的概念,乃相對於「正向混淆」(direct confu-sion),意即在先的商標權人於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在後的商標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或是非常著名,此時在後的商標權人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一種先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源自在後商標權人的錯誤印象。雖然後商標權人並不是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但它將使得先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喪失,並且影響該商標進入新市場的能力,故此種「反向混淆」的情況不僅會對於消費者造成混淆,且後商標權人可能需對先商標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於我國商標法是否有承認「反向混淆」此一概念之空間? 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鑒於商標法與競爭法在立法目的上之不同,則於混淆誤認之判斷上是否亦有所不同?意即若不構成商標權侵害,是否仍有構成不公平競爭之可能? 按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考下列相關因素:(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之程度;(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及其類似之程度;(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8)其他混淆誤認等相關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至14款定有不得註冊之情事;同法於第81條復規定侵害商標權之刑事責任。則「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在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中,與其在民事案件中各自著重之參酌因素是否會有所不同? 陸、會議紀錄: 歡迎各位來到今天的座談會,一開始我們先請助理來幫我們做個簡報。 廖培穎同學: 各位老師大家好,今天的主題是「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我們整理了16個判決,區分成四個主題。第一個主題是有關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之混淆誤認各自要如何判斷。首先是99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法院認為,原告向智慧財產局註冊之「TUTTI FRUTTI ice cream冰菓新樂園」及圖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咖啡廳、小吃攤等等」上,而未指定使用於「乳酸菌飲料、奶昔、冰、冰淇淋、霜淇淋、水果冰、牛奶冰、發酵乳冰淇淋、茶點用冰之零售服務等等」等商品上,而「TUTTI FRUTTI」一詞指定使用於冰品或相關冰品之冰店上既不具有識別性(即義大利文之水果冰淇淋),則原告系爭商標較有識別性部分應為「冰菓新樂園」。因此,被告將其所銷售冰品之名稱「Tutti Frutti FROZENYOGURT」標示於營業處所,尚不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被告所銷售冰品之來源為原告經營之「冰菓新樂園」,自難認被告使用「Tutti Frutti FROZEN YOGURT」字樣會使相關消費者與系爭商標混淆誤認或有混淆誤認之虞。接下來是99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法院認為,商標識別性之高低與合理使用成反比關係,商標之識別性越高,可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越窄,商標之識別性越低,可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即越廣。經查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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