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宪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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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宪法学

美国部分 Atkins诉弗吉尼亚州案 案件编号:536 U. S. 304 (2002) 判决日期:2002年6月20日 关 键 词:死刑 智障者 残酷且非常之刑罚 本件上诉人Daryl Renard Atkins因犯有绑架、武装抢劫及杀人罪而被弗吉尼亚州法院判处死刑。1996年8月16日午夜,Atkins和William Jones持半自动手枪,劫持了Eric Nesbitt,逼他到自己的皮卡上的ATM取钱,皮卡上的镜头录下了当时取钱的镜头。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僻静的场所,连续朝其射击8次,将其杀死。在定罪阶段,二人相互作证,分别确认对方对案件所应负担的责任及相关的细节,但至于谁杀害了Nesbitt,二人均认为对方应当对此负责。由于Jones的证词较Atkins的更具互相耦合性、可信性,最后陪审团采信了他的证词,并判定Atkins犯有杀人罪。在量刑阶段上,有权机关进一步出具了被害人影响的证据并证明其他两个加重情节:将来的危险性(Future dangerousness)以及“犯罪行为的可耻性”(Vileness of the offense)。为证明Atkins具有将来的危险性,有权机关证明其有重罪的前科,并同时出具了曾遭受其抢劫和攻击的四位证人的证言;为证明第二项加重情节,则出具了审判记录,其中包括死者尸体的照片以及验尸报告。而被告则基于法医Evan Nelson提供的一项证进行抗辩。Evan Nelson医生在审判前,对Atkins进行了一次检查,基于与认识Atkins的人的会谈、学校和法庭的记录,以及一项标准的智力测试(Atkins得分为59),其认为Atkins患有“轻微的智障”。尽管如此,陪审团最后判处Atkins死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判法院采用了一个具有误导的判决形式【257 Va. 160, 510 S.?E. 2d 445 (1999)】,其不得不对此案进行重审。在重审过程中,Nelson再次出庭作证。州方面同时亦出具了专家的反证,由Stanton Samenow证明Atkins并非智障,而且“至少具有普通智商”,并证明其具有反社会的人格分裂。(App. 476.)为此,陪审团再一次判处Atkins死刑。 随后,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其死刑进行了确认。【260 Va. 375, 385, 534 S.?E. 2d 312, 318 (2000)】Atkins在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并未辩称较诸同类案件,对其所适用刑罚是不合乎比例的,但他主张自己“患有智障,因此不能对其适用死刑”。(Id., at 386, 534 S.?E. 2d, at 318)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多数基于联邦最高法院Penry案判决(260 Va., at 387, 534 S.?E. 2d, at 319),否决了该项主张。且该法院无意因为Atkins的智力测试的成绩而将其由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Id., at 390, 534 S.?E. 2d, at 321)但Hassell法官合Koontz法官反对法院的判决,他们反对Samenow医生认为Atkins具有普通智商的观点,认为其在法律上是不足采信的,并主张对于一个智力仅有9~12岁的水平的人适用死刑是过度的。(Id., at 394, 395-396, 534 S.?E. 2d, at 323-324)他们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智障者就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较之普通人不具可责性,这是不容反驳的。就其定义来看,相对于普通人而言,这种人受到了实质性的限制。一个高尚、文明的社会的司法系统如果不适当地考虑这些问题,那么,也就名不符实”。(Id., at 397, 534 S.?E. 2d, at 325) 基于这些反对观点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在过去的13年里立法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对其在Penry案【533 U.?S. 976 (2001)】所确立的法理进行重新考量,并就本件作成如下判决:对精神智障者科处死刑是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且非常之刑罚”。 首先,如果惩罚相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并非适度的且合乎比例的,那么它就是“过度的”,并为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Weems v. United States, 217 U.?S. 349, 367)当下,判断惩罚是否过度一般是基于“合宜行为基准”而作出的。(Trop v. Dulles, 356 U.?S. 86, 100-101)对在此一演化的标准下的比例审查应当根据可获得的最大范围的客观证据进行(Harmelin v. Michigan, 501 U.?S. 957, 1000),其中最为明确、可靠的证据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Penry, 492 U.?S., at 331)除此之外,宪法并授权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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