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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法学评价-中欧法学院旧站
《法哲学与交叉法学》课程评价与建议
张笑滔
一
两百多年前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敏锐的发现,人类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取决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劳动生产率取决于劳动的分工。他用pin factory的例子试图告诉别人,专业化可以节省更多的劳动力。后世人视之为圭臬,抛开可能存在的断章取义的风险,不可否认,追随者取得了如几次工业革命等巨大成功。但追随者往往忽视另外斯密的另一个嘱咐:合作。
郑永流教授在课程的第一节以及后来的交叉法学研究所成立仪式上曾讲过科学主义导致的学科过度分化,以至于如方流芳老师所言,每个人都用不同的标签识别自己的身份:我是搞民商法的不懂行政法,我搞民法不懂信托法,我是研究民国法制史的不懂现行宪法,个中味道,可能不仅仅是客套谦虚,而已经成为学科的准入话语了。
从混沌走向分工,再从分工螺旋上升到合作,其中的差别不是单单的修辞学的表达所能涵盖的。合作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分工之上,我们看见交叉学科日益趋热,自然科学内从物理跨到化学、化学跨到生物学,已完全不稀奇;人文社科也将视野转向自然科学,经济学家已经不满足于数学建模,他们还从神经学科,生物学等寻找对人类行为的预测,以修正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假设。
法学是不是一门独立学科一直存在争论,在笔者看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绝对分化从来没有完成。她必须首先是一种问题导向的学科,如怎么解决侵权责任,同时预防将来侵权造成的无效率;她的方法论主要是逻辑三段论及其修正补充形式,即法律如何运用的技巧;她的内容常常被持有不同价值者所评论,如死刑存废,劳改制度反映出的伦理、秩序与权利的冲突。
因此,如果承认法学对其他学科的倚仗关系,则交叉是法学研究的本意;或者如果坚持人文社会学科的纵向分化,即以宗教、哲学、伦理学与逻辑学为基础,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以及政治学建构其上的话,追根朔源,探寻法哲学或者宗教的元问题,亦是人文社科不可避免的。
如我们在讨论中常常追寻正当性问题,法院对权利权衡究竟能否保持客观、理性,阿列克西与德沃金和哈贝马斯的观点就不同;至于法学内部,以及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基于同样的问题导向,他们的距离可能更近。前不久到法大做讲座的诺奖获得者Elina Ostrom你就很难给她严格的归于政治学家,因为她与前人经济学家共享着学术问题和兴趣,在中国她同时被视为公共管理的重量人物。
翻阅世界范围内法学研究重镇的working papers,你也会发现他们研究领域跨度如此之大:哥伦比亚大学的Eric Posner(小波斯纳)主要是研究法与经济的学者,却也关注气候变化的正义,甚至研究法律与情感,国际法院以及战争法,人权法和死刑;信托法重量级人物、文章曾被何美欢教授翻译过的耶鲁大学教授John H. Langbein却也是研究对刑事诉讼抗制诉讼起源的权威。要是经常看Becker和Posner博客的人们经常惊叹这二人精力如此旺盛,经济(贸易保护)、国际金融(RMB问题)、环保(碳税/人口/资源)、社会问题(移民)、伦理问题(堕胎)、政治(民主与发展)、管制(反垄断/消费者保护)等等,在他们那从来不削足适履的遵循学科划分,毋宁是反过来的。
这或许是为什么很多国外大学的交叉学科都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很罕见的中国特色场景:连法学内部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部门法与基础法学理论还讨论交叉的问题。可能不是我们走得太远,而是我们分化的过程还未完成,就像当代中国社会思想中前现代与后现代的思想同时亮相一样。
二
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的目的,不仅是增加一个以跨学科为名的机构。目前,这种机构为数已经不少:法大内部有两个从事法与经济研究的中心(校级直属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和法律经济分析中心),北大也有为数众多的从经济学转到法律也有法律转到经济学的学者,财大有法律与金融,山大有法律与社会(民间)法,还有各种官方非官方的法律与政治的各种学术单位(选举/平等就业权等民权研究),法律与语言、法律与文化、法律与宗教的研究单位,蔚为大观。
经过一学期的讨论与交流,我们达成的默契更多可能还不是知识上的,而是方法上的。尽管,每个人最后总结本门课程时,都提到由于只有主讲人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准备,其他人或因兴趣或因时间,都是带着耳朵去,即兴评论的充分过多。但大家潜移默化的承认,自己在准备过程和报告过程,预计到了这个因素,意识到,为了取得更好效果和更多回应,必须在逻辑上对文章进行适当安排,或者在报告时注意评论者的知识结构。所以报告的内容与文章的内容肯定存在一定偏差,当然,有时候为了掩盖自己的短板,报告者会刻意回避一些问题,这时如果正好被人揭短,那真是一种既爱又恨的感觉。
在这些躲藏和挖掘之间,我们不仅可以看见对方的短处,还可以反省自己。这些都是在讨论中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乐趣。这种乐趣,可能使你在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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