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理性为法律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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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理性为法律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4 期 人的理性为法律立“法” ——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及其现实意义 何雪锋* 目 次 一、纯粹法理论的问题意识 二、纯粹法理论的认识论脉络 三、法律认识论的现实意义 四、余论 摘 要 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复制了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在法律领域完成人的理性为法律立 “法”的创新。他在继承第一批判与当时欧洲法律思想的问题意识的基础上,追问法律知识何以可能, 法律科学何以可能。为此,他对主体的理论理性与法律认识展开反思与批判,从感性认识、知性范畴及 其先验演绎、图型、知性原理及其运用等方面建立起完整的法律认识论。法律认识论在今天仍有生命 力,影响着法律发展、法律知识评价、法律与科技等内容。尤其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理论对话 中,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能够为双方在研究对象、知识的科学性等问题上的争议做出公允评断,指明 发展方向。 关键词 凯尔森 认识论 规范 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 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认识论学说,并于多个场合称自己的学说 为纯粹法理论,出于辨识度的考虑,我们将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等视为纯粹法理论。保持认识论视角 是理解纯粹法理论的关键,其基本解读方法是不断地参照康德的第一批判以准确把握凯尔森具体论 点的用意,同时又不断地区别第一批判以避免将规范与自然(也即事实)混同。据此,本文主要包括三 部分内容。首先,详细阐释纯粹法理论的问题意识,即为何要建立法律科学以及如何建立法律科学; 其次,深入剖析纯粹法理论的认识论脉络,从感性、知性与理性三个层面论述其认识论内容;最后,进 一步探讨法律认识论对当今中国法学研究与实践的价值,并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碰撞 * 何雪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师。 73  何雪锋 人的理性为法律立“法” 为契机对纯粹法理论的现实研究意义进行分析说明。 一、纯粹法理论的问题意识 凯尔森曾明确写道:“纯粹法理论强烈反对那些抛弃康德先验哲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跟风者,恰 恰因为它的最终结论来自于这一原初的、实证的、反意识形态的哲学与十九世纪的法律理论。”〔1 〕 这佐 证了我们的判断,即纯粹法理论继承了康德第一批判的问题意识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初期欧洲法学 的问题意识。第一批判的问题背景与纯粹法理论的问题背景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不满意独断论与 怀疑论关于形而上学或法学的讨论方式。当时欧洲的法学思想处于自然法理论与法社会学理论缠结 不清的时代,凯尔森急需寻找一条摆脱这些阻碍的研究进路,以期建立真正的法律科学。或许维也纳 学派的知识氛围与新康德主义思潮的共同作用让他选择借鉴康德的智慧来完成这一任务。 (一)寻找独断论与怀疑论之外的出路 〔2 〕 “所谓独断论就是纯粹理性没有预先批判它自己的能力的独断处理方式。”这种未经批判、不予 证明地运用理性做出断言的做法招来怀疑论的批评。不过,后者的批评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以致彻 底动摇了知识的可能性。这是“一条有技巧的和有学问的无知的原理,它危害一切知识的基础,以便 尽可能地在一切地方都不留下知识的任何可信性和可靠性。”〔3 〕在凯尔森看来,法学思想界也存在独 断论与怀疑论两大顽疾。所谓法律领域的独断论就是自然法理论,它强调存在着一种永恒而正义的 自然法。凯尔森认为试图通过理性去寻找有关正义行为的具有绝对效力的规范必然徒劳无功,人类 理性只能识取相对价值,任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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