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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下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污染者责任分担 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四、污染者可以不是污染源制造者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谢谢! 八、关于学校、幼儿园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幼儿园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界定学校、幼儿园的责任,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工作。 2009年12月7日21时10分许,湘乡市育才学校晚自习下课,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因一人跌倒,导致拥挤,引发踩踏事件。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另有8人在医院留观。 2009年12月9日,湘乡第二人民医院,遇难学生的家人泪流满面 小学生拥堵在校门口等待放学 福建南平2010年“3·23”恶性杀小学生案件。 被告人郑民生因屡次恋爱失败,又与同事和家人不和,案犯遂悲观厌世,进而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并选择小学生为作案对象,致8名小学生死亡,5人重伤。 2010年4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民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附带民事赔偿合计500万元左右。 南平市政府已向蒙难的8位学生家庭每户发放社会 救助、人文关怀”费26.25万元。此外,2010年4月2日和4日,南平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关工委、南平实验小学共同组成慰问组,对南平实验小学8位蒙难学生家长再次进行逐户慰问,对每户送上慰问金5000元,加上之前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南平市教育局的慰问金每户计12000元。 不少家长对孩子安全问题的担忧,希望学校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除了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外,还要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1990年10月美国议会通过《校园安全法》,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了校园警察制度,使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各州的校园安全管理法律对校园警察的工作要求、执法权力、授权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 学校安全隐患的特点:群体单一性与众多性、空间与信息的封闭性、滞后性。安全事故种类多(凶杀枪击、抢劫、劫持、斗殴、中毒、踩踏、毒品)学校不可能独自维护学校的安全 Achilles‘ heel(阿基里斯之踵),意为“致命的弱点”,形容一个比较美好或圆满的事务中,一个不大却很危险的漏洞。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防范最重要。事前责任制度建设和贯彻制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规定:第一、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在幼儿园、学校劫持人质、杀人等案件。2004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嫌犯付贺功窜至东城区北新桥幼儿园内,先将发现他的值班老师贺某杀害,后又将惊醒的儿童1人杀害,抢得DVD机、VCD机等物。付贺功后被判死刑。 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前未规定的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安全保证义务 一个人在宾馆中被杀,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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