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Vs救助费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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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Vs救助费用

2010jjchen 陳振金教授著 海上保險 2010課程教材 Ch.4 海上保險之承保範圍 海上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 海上保險承保之損害 海上保險承保之費用 海上保險承保之責任 海上保險之承保範圍 海上保險承保之基本危險之一-Perils of the sea 通常稱海難指海上偶發的意外事故或災難,但不包括風與浪之經常作用在內,而屬於海上特有的危險事故。一般常見且公認的海難計有八種: 擱淺 Stranding-與水底岩礁淺灘穩固擱住一段時間,不能繼續前進。 觸礁 Touch and go-船身擦過水中岩礁或障礙物而仍繼續前進。 沉沒 Sinking-航行中行蹤不明經歷相當期間而無訊息(海商法二個月) 碰撞 Collision, Running down-ICC解釋碰撞範圍包括船舶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任何物體之猛力接觸。 船破 Shipwreck-支離破碎喪失形體。 暴風雨惡劣氣候 Heavy weather-常見的有:造成海水損害、蒸濕汗濡結塊、破損漏損等。 海水損害 Seawater damage 海上保險承保之基本危險之二- Perils on the sea 此類危險係指航行中所遭遇到的危險事故,但非屬海上特有的危險事故。主要者有: 火災 爆炸 火山爆發、海嘯 戰爭(兵險)War risk-通常列為除外不保(附加保險)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 Strike(附加保險) 海盜劫匪 Piracy (ICC-A承保在內,B,C仍除外), pirates and rovers 海賊 Assailing Thieves-暴力竊盜但不包括暗中偷竊挖竊 theft pilferage 投棄 Jettison 船長船員惡意行為 Barratry 其他一切危險 All other perils-(附加保險) 海上保險承保之附加危險 Extraneous perils 例如:暗中偷竊、短少未能送達TPND、越站未卸、受其他貨物所致損害、鉤損擦損刮損撞損凹損彎曲、污損油污泥污、破損漏損、生銹起斑發霉、雨水淡水洪水、蒸濕汗濡結塊、海水沖刷波浪捲落、自燃、受強酸侵蝕等。 但雖以All-risks條件承保,仍為絕對不保的危險計有: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運送遲延、包裝不固、固有瑕疵、自然耗損、正常破損漏損收縮、失量失重、貨物本質原因、蟲蛀鼠嗤、市場或商業損失、利潤損失、不明原因神秘性之損失等。 海上保險承保之損失 海上保險承保之損失,就損失之性質分,包括毀損﹙Damage﹚、滅失﹙Loss﹚、費用﹙Expenses﹚、及責任﹙Liability﹚等四種型態;如就損害之程度分,則包括全損﹙Total Loss﹚與部分損失﹙Partial Loss﹚二種。 全損 Total Loss 實際全損-係指保險標的在實體上或實質上已全部毀損或滅失,或已喪失其原有之經濟價值。通常有下列四種情形: 1.保險標的已全部毀滅者。 2.保險標的受損程度已失去其原有形態者。 3.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已喪失,或被剝奪而永不能歸復者。 4.船舶失蹤經歷相當期間而無訊息者。(惟我國海商法143,144條規定得委付之,而予以推定全損。 ) 推定全損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損係指保險標的受損害雖未達到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在商業上或經濟上之損失,對於全損在技術上或法律解釋上似已無可避免,被保險人得以標的物委付﹙Abandonment﹚予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以全損理賠。通常構成推定全損之情形有三種: 1.保險標的之於實際全損似已無可避免者 。 2.為救助保險標的免於實際全損所需支付之費用,將超過其所能保全之價值者。 3.船舶、貨物為修復所支付之費用,達到或高於原來之價值者。 推定全損之索賠-應於損失後以合理時間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經保險人承諾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力。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代位),保險人即應賠付全損。 有關委付之意義、要件、原因、效果等,我國海商法142~148條、 1906英國海上保險法均有規定。 委付 Abandonment 我國海商法第142條規定,係指被保險人於發生法定原因時﹙海商法第143至145條﹚,得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之全部保險金額。即當發生推定全損情節時,被保險人表示願將其保險標的殘餘物及權利,移歸為保險人所有,由保險人當作實際全損處理,而請求取得全部保險金額之手段,該項權利之移轉,即稱為委付。 委付之成立,須有一定之要件: 1.被保險人於決定委付後,應向保險人作委付之通知 。 2.委付通知需以書面為之,並需表明保險標的之利益無條件委付予保險人。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海商法第146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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