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债权保护制度变革放松管制与制度竞争背景下.PDF

德国公司法债权保护制度变革放松管制与制度竞争背景下.PDF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德国公司法债权保护制度变革放松管制与制度竞争背景下

放德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变革松管制与制度竞争背景下 — 基于对企业主公司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张怀岭 摘要:自1999年以来欧盟法院通过对“设立自 由”的扩大解释开启了成员国之间公司法律形式竞 争的大门。这构成德国2008年 《有限责任公司法》 改革最直接的外因。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引入了 一种新的 “企业主公司”。德国立法者通过这种法 律形式一方面大幅改革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降 低设立成本,鼓励投资兴业;另一方面借由特殊的 商号规范、法定公积金、严格的董事注意义务等充 分保障了交易安全,实现了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 良好平衡,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相比之下,我国 2013年《公司法》所经历的“颠覆性的改革”(尤其 是以法定注册资本为代表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我 国法学界争议颇大。德国立法者在《有限责任公司 法》改革中所展现的 “大胆”与 “审慎”,尤其是在制 度竞争与放松管制大背景下对自身法律传统的自 觉维护可为我国立法者补救法定资本制度改革的 缺陷、改善债权人的保护所借鉴。 企业关主键词:制公司;法度竞定资争;法本制度律形式;债权人保护 引言 欧盟法院 (EuGH)在著名的Centros案、Uberseering案以及Inspire Art案[1]中对“设立自由”( Niederlassungsfreiheit)[2]进行了扩大解 释,客观上“迫使”欧盟成员国必须承认根据其他成员国国内法设立的 公司的法人地位,从而实质上打开了欧盟范围内公司法律制度竞争的 “大门”。于2008年11月1日生效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与 反滥用法》[3](以下简称 《现代化与反滥用法》)对德国 《有限责任公 司法》(GmbHG)进行了自起生效以来(1898年4月20日)最为广泛和 深刻的改革。此次改革最重要的外部动因便是来自欧盟其他成员国的 公司形式的竞争压力。德国的立法者希望借此使得具有一百多年历史 的 《有限责任公司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其中,一种新的公司法律 形式,即 “企业主公司(有限责任)” [Unternehmergesellschaft(haftungsb eschraenkt),以下简称企业主公司][4]的引入被德国的立法者视为实 现上述目标的 “利器”;它被德国的立法者“设计”成一种比其他现有企 业法律形式更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形式,以期能够抵挡欧盟成员国法律 形式对本国的 “入侵”,尤其是英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Limited在德 国的 “泛滥”。另外,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而言,企业主公司也是德国 2008年 《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中最具争议的焦点,[5]因为在法定注 册资本制度方面它挑战了德国公司法学界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 责 任资本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 [1]EuGH, Urt. v. 9. 3. 1999, Rs. C-212/97,Slg. 1999, I-1459-Centros; EuGH, Urt. v. 5. 11. 2002, Rs. C-208/00,Slg. 2002, I-9919-Uberseering; EuGH, Urt. v. 30. 9. 2003,Rs. C-167/01,Slg. 2003,I-10155-Inspire Art. [2]参见《欧盟运作方式条约》第49条。 [3]德文全称:“ Gesetz zur Modemisierung des GmbH-Rechts und zur Bekampfung von Missbrauchen”,缩写为 “MoMiG”。 [4]我国也有学者翻译为 “企业公司”、“经营者公司”。 [5]Veil, Die Unternehmergesellschaft im System der Kapitalgesellschaften(资合公司法体 系下的企业主公司), ZGR 2009, S. 632. 在企业主公司“诞生”近七年之后,笔者将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梳 理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理论争议及其实践中 的实施效果,试图以此为基础分析和回答以下问题:首先,企业主公司 在放松管制,尤其是法定资本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经济效率与交易 安全、设立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其次,结合数年来的实践效 果,是否的确如批评者所担心的那样企业主公司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为代价?最后,在比较法的语境下探寻其借鉴意义。在我国新一届政 府的强力推动下,为“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 公司准

文档评论(0)

shaofang0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