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远洋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华泰财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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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远洋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华泰财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远洋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1、保单注销条款 保险人可以提前60 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日比例 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 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 2、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保险条款 一、航行 1、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 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 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 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从本船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 (不包括另一在港内的船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 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 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1)拆船或(2)为拆船而出售,那么 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非已事先通知了 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 二、延续 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 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 为止。 三、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 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 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有书面同意相反的规定外,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期限届满时,但如 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至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 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是由本保险第6 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造成的,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 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承保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 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才发生效力。 2、自愿或其他方式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转让给新的管理人、光船出租或被征购、 征用时,但如果船上载有货物并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经要求,此种船舶 自动终止应延迟,直至船舶继续其计划航行,载货船到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舶到达 目的港时为止。但是,如果征购、征用没有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船舶是 在海上还是在港内,保险责任的终止将在船舶被征购或征用后15 天开始生效。 保险费的净收入按日比例退回。 五、转让 本保险下的利益的转让,或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也不受这种 转让的约束。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任何索赔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就在这种转让通告书上注明 了日期并签署,以及以后转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这种转让,则保险人给予赔偿。 六、危险 1、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1)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害; (2)火灾、爆炸; (3)来自保险船舶外的人员暴力盗窃; (4)抛弃货物; (5)海盗;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与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其从上坠落的物体,和与陆上传送设备、码头、港口设备 或装置的触碰; (8)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2、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1) 装卸、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 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任何潜在缺陷; (3) 船长、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航员的疏忽; (4) 被保险人以外的修船人员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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