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会救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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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会救助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顺德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一次性救助,适用本实施办法。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佛山市的救助基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市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市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市编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及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五条 市公安局组织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对本市及市内各区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殡葬事宜。 市财政局对本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的信息资料及查询平台 1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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