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财产避免双重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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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产避免双重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机构或其地方当局 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 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以及对资本增值征 的税,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 国: 1 1. 个人所得税; 2. 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挪威: 1. 对所得征收的国家税; 2. 对所得征收的郡的市政税; 3. 对所得征收的市政税; 4. 国家平衡基金税; 5. 对财产征收的国家税; 6. 对财产征收的市政税; 7. 按照石油税收法令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国家税; 8. 对非居民艺术家报酬征收的国家税; 9. 海员税。 (以下简称“挪威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 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 方。 2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 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 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实施 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挪威”一语是指挪威王国,包括根据挪威立法和 按照国际法,挪威对其领海以外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资源得行 使权利的任何区域;但不包括斯瓦巴德、扬马延岛和挪威的属 地; (三)“缔约国一方”和 “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 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挪威;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 国税收或者挪威 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 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 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 营的企业; 3 (八)“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和所有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 收上视同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所有非法 人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即 实际管理机构 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 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 “主管当局”一语,在 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 的代表;在挪威方面是指财政和海关部大臣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 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协 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 “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 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 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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