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学位修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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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学位修读办法

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10) 12.03.1992系務會議訂定 09.14.1995系務會議修訂 06.24.1998系務會議修訂 09.07.1999系務會議修訂 10.12.1999系務會議修訂 08.22.2001系務會議修訂 01.23.2002系務會議修訂 03.27.2002系務會議修訂 04.22.2004系務會議修訂 06.01.2004系務會議修訂 06.29.2005系務會議修訂 08.24.2005系務會議修訂 03.22.2006系務會議修訂 03.07.2007系務會議修訂 07.04.2007系務會議修訂 02.20.2008系務會議修訂 03.19.2008系務會議修訂 26.06.2008課程暨系務會議修訂 17.12.2008系務會議修訂 18.02.2009系務會議修訂 14.3.2009系務會議修訂 2010.4.7系務會議修訂 2010.6.23系務會議修訂 2011.3.30系務會議修訂 2011.9.28系務會議修訂 2012.4.18系務會議修訂 2012.9.26系務會議修訂 2013.3.26系務會議修訂 2013 2014.4.2系務會議修訂 2014.8.20系務會議修訂 一、修業年限 1.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直升生自修讀博士學位起修業年限為二年,最多為七年。 2.上述修業年限不包括休學期間。學生因故可於學期考試開始前(博士班研究生等待論文發表者,不在此限)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重病醫療需復建時程致無法及時復學者,得申請延長,惟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3.博士班研究生在上述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應予退學。 註冊及修課規定 每學期註冊期限至開始上課後兩星期截止。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即令退學。 博士班研究生註冊時之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的同意。指導教授未選定之前,選課由系主任核准。加退選時亦同。選修他系所或他校之科目,須經本系及有關系主任及課程委員召集人之核准。同一時段內不得修讀兩個科目,否則兩科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不得超過十二學分。原則上須於入學後三年內修完最低學分數。 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般生及在職生畢業前應修滿理工類課程十二學分(含本系專業課程至少九學分)。 直升生畢業前應修滿三十學分(含碩士班已修的學分且本系專業課程至少二十七學分)。 研究生進入博士班後,修讀之畢業學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學分為原則。 不含論文及書報討論學分。 大學部學生逕修博士,修課辦法比照碩士生逕升博士規則。 下列課程為系訂之基礎學科: 固態熱力學、擴散學、相變化、電子顯微鏡學、X-光繞射學、表面分析技術、晶體缺陷、材料機械性質、晶體學、高分子化學、高分子物理、固態物理等十二門基礎學科。 (1) 一般生及在職生應選修至少六學分之基礎學科。 直升生應修過至少十八學分之基礎學科。 曾就讀於本系者,基礎學科不得重覆修習。 書報討論為博二(含)以前每學期必選之課程。畢業前須修滿四學期之書報討論且達及格標準 7.本系博士生須選擇下列一方式通過英語能力鑑定方得參加畢業口試: 本系博士生英語能力鑑定實施細則詳見附件一所述。 博士班研究生修讀課程的評定採百分計分法,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計學分。 9.適用畢業學分之科目,由課程委員會認定之。唯應隸屬理、工、電機資訊、生物科技學院研究所的科目,所需加修大學部相關學系科目者,其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 10.本系當年度已有開設之課程,不同意研究生至外校修課並申請抵免。 11.專題研究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 學分抵免 在本系先修讀學分,後考入本所者,所修之科目與學分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抵免,然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六學分,並以入學之前五年內所修習之課程為限: 所修之科目與學分符合研究所及格標準,之前未曾在本系申請抵免且未列入該生取得學士與碩士學位之畢業學分者; 參加本系舉辦之短期研習班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而持有學分證明,該課程並已經系務會議認可抵免一研究所正規課程者;唯提出此類課程之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三學分。 曾在本系博士班修業因故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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