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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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1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 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 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 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 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 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 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 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 3 — — 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 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 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 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 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 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 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 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 — —4 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 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 重要依据。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 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 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 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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