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练习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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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练习一

第一部分 案例讨论 1、【案情】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检,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行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2、【案情】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4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3、【案情】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迫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 4、【案情】我向某外商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5、【案情】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6、【案情】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5万吨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⑴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⑵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7、【案情】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USA)签订了销往香港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的代表。该贸易公司做法对不对? 8、【案情】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9、【案情】某合同规定采购产品500公吨,并应于94年1月30日以前开来信用证,2月15日以前装船,买方于1月28日开来信用证,有效期到2月10日,到期卖方无法装运, 电请信用证延至2月20日。买方以电报同意。但卖方2月16日议付后为买方拒付,请问信用证与合同条件不符可否视为新要约?未能及时拒绝能否被视为默许?电报同意延期,可否视为合同的新要约与承诺? 10、【案情】某省公司通过中间商与美国纽约某公司凭牌名成交出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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