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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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l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介绍函;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9 \* GB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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