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机关培训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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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机关培训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一般应选择在自治区内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确需在自治区外举办培训的,应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在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每次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00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之名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组织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培训期间不得发放消费品和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7日以内(含7日)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用餐应当安排自助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安排宴请。 培训开支和结算 第十二条 培训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三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含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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