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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起草介绍
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起草介绍
一、 船名 总吨 功率(KW) 总长(米) 型深(米) 最低配员 1 黄河口1 70 550 23.5 2.1 5 2 黄河口7 26 324 16.57 1.5 3 3 黄河口16 57 324 20 1.55 3 4 黄河入海口01 49 290 20 2.1 3 5 黄河入海口06 45 410 17.79 2.18 4 6 黄河入海口07 57 550 23 2.16 4 7 逍遥06 19 205 17.8 1.35 3 8 逍遥09 25 206 17 1.5 3 9 逍遥08 55 410 20 1.5 3 10 龙门688 21 270 17.8 1.35 4 11 龙门678 21 270 17.8 1.35 4 12 龙门668 19 270 17.8 1.35 4
(二) 辖区部分内河小型船舶的最低配员人数超过船检核定的救生设备船员总人数
船舶在建造初期,根据船舶用途,按照船舶建造规范会对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人数及救生设备总数有所限定。因此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由于部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中《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目前适用于除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的内河船舶,无法针对内河小型船舶的特殊性。济南海事局为辖区的9条内河小型船舶签发配员证书时发现,按照现行标准应配备的船员多于船检核定的救生设备船员人数。这种情况不符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的规定。存在此情况的船舶如下:
序号 船名 船舶种类 总吨/功率 载客定额 航行水域 按配员规定现配员 船检核定人数 1 黄河入海口01 普通客船 49/ 290.00 51 A级 4 2 2 龙门668 普通客船 19/ 270.00 36 B级;J2 4 2 3 龙门678 普通客船 21/ 270.00 51 A级 4 2 4 龙门688 普通客船 21 /270.00 51 A级 4 2 5 黄河入海口06 普通客船 45/ 410.00 50 A级 4 2 6 逍遥09 普通客船 25/ 206.00 43 内河B级 3 2 7 黄河口12 普通客船 10/180.00 27 内河B级 3 2 8 黄河口16 普通客船 57/324.00 0 内河A级 3 2 9 秦游05 游艇 8/22.400 13 内河 2 1 从表中可以看出,此类船舶吨位为未满100总吨,功率集中为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按照现行内河船舶配员标准,应配备1名驾驶员和3名轮机人员,共4名船员。而此类船舶最大的船长23.5米,机舱空间高度约1米,船员无法在机舱内值守,轮机部的配员人数较多,造成了船舶总配员数超出了船舶设计时对船员人数的设定。
(三) 与《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衔接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内河小型船舶甲板部可配备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与现行的内河小型船舶应配备1名三类驾驶员的规定不衔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附件:《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备注10.规定: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按照上述规定,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促进辖区内河水上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船员处提出制定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申请,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起草过程
申请批复后,我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制定了起草计划、方案。起草小组在研究过程中采用资料搜集、咨询专家、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辖区具体实际情况,起草了《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征求意见稿)》。调研起草过程如下:
1、下发通知,要求各分支局对辖区内河小型船舶的情况进行调查,汇总辖区内河小型船舶的艘次和基本情况。
2、起草小组成员到潍坊和东营,对辖区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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