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权契约中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PDF

明清地权契约中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PDF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明清地权契约中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

第 17卷 第5期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5)               2017 年9月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农史研究】 明清地权契约中“业”的表述与田骨 田皮的“业权”属性 张可辉 (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是永佃关系或者说永佃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就权利范畴与属性来 说,田皮与使用权、经营权、永佃、永佃权存在交集,但实际并不相同。 在土地“王有”观念支配下,田 骨田皮分离无论是针对国家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还是针对私人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其终极所有 权依然归属国家。 受“王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并不总是关注于土地的“所有”“占有”,而更多关注的 是基于土地的“收益”,是为了获得这一收益而力求享有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业权”,这在明清地 权契约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业权固然是多重权利的组合,但却彰显着浓厚的传统文化观念,即 强调对土地的经营与收益权利,而并非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权利,相对于现代所有权概念,“业权”更 能够实现对田骨田皮权利范畴与属性的表达。 关键词:明清时期;地权契约;田骨;田皮;业权 - - -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 7465(2017)05 0138 12 一般认为,随着永佃关系的不断发展,时至宋代,田骨田皮的分离在江南已初见端倪;明清 时期,田骨田皮分离已广泛分布于江南乃至全国各地。 田骨田皮分离的发展,使得田主与佃农 之间的产权关系逐渐发生变化。 在一般的租佃关系范围内,佃农不得自行将田地转卖或转佃他 人,主佃之间主要是佃权关系;而在田骨、田皮分离的形态下,田骨、田皮都可以自由流转,骨主 或皮主与佃农之间属于地权关系。 通过对明清田骨田皮地权流转契约文书的考察发现,时人或 许并不总是关注土地的“所有”“占有”问题,而更多关注的是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收益”,是为了 获得并保护这一收益而享有的合法经营权利———“业”“业权”。 一、地权契约文书中“业”的表述 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日益发展,名称也比较繁多。 有研究指出,“各地名称不一:福建称 骨、皮,如‘田有田骨、田皮’。 有的也称根、面,如‘田皮即闽清之田面,田骨即闽清之田根’。 江 西多以大小来区分,如‘田骨属掌田者,曰大买;田皮属掌耕者,曰小买’。 广东称为粮田、质田 或粮业、质业。 如‘县(归善)属田地而有粮、质两项’。 在江苏,称田底、田面,如‘俗有田底、田 [1] 面之称。 田面者,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 在浙江,称田皮为田脚,买皮为顶脚” 。 “江省积习,向有分卖田皮田骨、大业小业、大买小买、大顶小顶、大根小根,以及批耕、顶耕、脱 [2]80 肩、顶头、小典等项名目,均系一田二主” 。 因历史上谓之田骨、田皮更为普遍,所以学界也 - - 收稿日期:2017 05 2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清田骨田皮分离制度研究”(12YJCZH277);南京邮电 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制度与形式:中国古代地权分离渊源研究”(NYS212004) - 作者简介:张可辉,男,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E mail:zkh0821@ 163.com 138 第5期 张可辉:明清地权契约中“业”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

文档评论(0)

shaofang0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