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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单位 (执法主体) 具体承办 (股室办)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具体条文内容 备注 1 东兰县档案局 管理股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 东兰县档案局 管理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东兰县档案局 管理股 单位或者个人涂改、伪造档案 4 东兰县档案局 管理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5 东兰县档案局 管理股 单位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6 东兰县档案局 业务股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7 东兰县档案局 业务股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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