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环境保护局行处罚项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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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环境保护局行处罚项目

永兴县环境保护局 永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 科室 备注 1 排污单位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2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3 排污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4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5 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6  排污单位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7  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8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9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0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1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2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3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4 未取得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5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公报网络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监察大队、法制宣教股 16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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